刘跃进的谦和与《从师记》的严苛——写在“《从师记》暨新时代学者散文研讨会”前******
顾友泽
刘跃进先生的新作《从师记》出版,拜读之后,收获颇丰。《从师记》是一部散文集,主要记载先生的求学经历以及与此相关的人与事。虽然是以自己的个人经历为线索,然而内容却异常厚重,这是因为作者早年生活的“那个时代,激情澎湃,如同我的名字,一直在‘跃进’中”,在介绍自己的求学经历时,不可避免地反映那个波谲云诡亦且波澜壮阔的时代。而且,作者转益多师,其所师从或交往者大多为学界名流,本身就有很多为人关注的事迹。如此种种,决定了该书的内容必然不同凡响,精彩纷呈而浑厚淳雅。
虽然作者并不刻意抒情,甚至在情感表达上非常地节制,但这部《从师记》还是给读者带来了很多的感动与感慨,比如作者因母亲的提醒而失去了也许会产生美好爱情的机会而心情复杂就令人唏嘘,作者对自己早年学业先天不足而导致不得不放弃作家梦想的描述同样引起很多同龄人的共鸣,至于其在艰难环境中备战高考时表现出的坚韧不拔的意志更是令人感动。然而,最令我感动的是作者对学术尊严的维护与学者交往之间的温情。
作者对学术与学者的尊严非常看重。他在《斯人已逝,德音未远》中谈到自己作为大三的学生看到傅璇琮先生的《唐代诗人丛考》时的感受:“我并不能完全读懂,但可以读出学术的厚重与学者的尊严,那是我向往的境界。”而作者自己到扬州大学讲学后,也同样得到了这样的赞誉,王小盾先生在给作者的信中写道:“中国古代文学研究的深厚博大,其尊严及其生机,都由你谦和地表达出来。” (《求其友声三十年》)
正是出于对学术尊严的维护,面对良莠不齐的学术界,作者忍不住对当前学术弊端提出严苛批评,其在《裴斐先生的傲骨与逸情》中指出当前学界存在消解经典,或者躲避经典,同时:
在方法上,因循守旧,为论文而论文,为学位而学位,缺乏学术个性,更缺乏活的灵魂。在态度上,仰慕洋人,唯洋人马首是瞻,洋腔洋调。在结果上,书是越来越多,垃圾也越来越多。
又在《从师记》中说 :
现在有些专著,往往连概论都不如,只是依据既有的知识,预想一个题目,然后利用现代手段收集相关资料,拼凑成书。这样的成果,或许能给作者带来一定好处,对学术界来讲,几乎没有借鉴意义。
作者平时与人交往温文尔雅,几乎未曾见其动怒,但是对学术界的不良风气,却还是直言其弊,体现出维护学术尊严的高度责任感。
那么,如何维护学术的尊严呢?作者通过介绍自己所崇敬的师长,具体而形象地给出了答案。
首先,维护学术尊严就要尊重学术本身。作者认为,学术本身是厚重的、博大的,无论是谁都无法全部把握,因而面对学术,始终要保持着谦卑之心。其在《好诗不过近人情》中谈到自己在杭州大学学习的体验:
这些课程,内容浩繁,一时难以消化,但是它却向我打开了一扇窗,可以真正感受到世间学问的博大浩繁。
在《从师记》中又写道:“大千世界,图书无限。一个人终其一生,也读不了多少书。”一个人取得的成就,面对既广且深的学术殿堂,何其渺小。故作者引用罗宗强先生的话说:“现在很多教授还不明白山外有山的道理,以为自己写了几本书就是专家。”学术研究如果局限在自己的小天地中,故步自封,结果必然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作者又引用姜亮夫先生的话:“登高望远,你才会知道世间学问的博大,自己的渺小,没有任何理由骄傲。”(《记忆中的水木清华》)面对学术,学者理想的状态应该像傅璇琮等先生那样“学问既深,义气自平。”作者赞美这样的状态,亦追随前辈的风范。
基于这样的认识,作者认为,做学术研究最重要的是有学术品格。在这本书中,作者对师长们严谨的学术态度、扎实的文献基础、恢宏的视野、高度的文化责任感、坚强的毅力等不厌其烦介绍。介绍姜亮夫先生,写其临终前对学生的“最后最高要求”,令人感佩不已。记录叶嘉莹先生之论:“如果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那么真诚则是追求真理的重要途径。做人做事要真诚,学习钻研要真诚。真诚是做人的重要标准,古代这样,今天也是这样。”彰显出叶先生修辞立诚的风范。而记叙罗宗强先生指导作者写作学年论文的详细经历,则让我们看到罗先生一丝不苟、严谨到近于苛刻的程度的形象,而罗先生的学术品格也呈现在我们眼前。尤为令人感动的是,作者专门为既没有显赫的家世与名声,也没有令人瞩目的成就的社科院文学所图书馆主任汪蔚林先生作传,表彰其甘于奉献、勤勤恳恳,以专业的精神服务文学所的学者的事迹。在作者的眼中,学术分工并无高下之别,敬业的精神都值得人尊重。
其次,维护学术的尊严就要求学术研究本身不俗。作者在《记忆中的水木清华》中特意援引王国维的话:“大抵学问常不悬目的而自生目的,有大志者未必成功,而慢慢努力者反而有意外之收获。”作者阐释说:
王国维先生就是想告诉学生,做任何事情都不要有太强的功利性和目的性。正如陈寅恪先生所说:
“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
又在《从师记》中引用钱穆的话:
我生平做学问,可说最不敢爱时髦或出风头,不敢仰慕追随时代潮流,只是己性所近,从其所好而已……世局有变,时代亦在变,三年五年,十年八年,天地变,时髦的亦就不时髦了。所以不学时髦的人,可不求一时群众所谓的成功,但在他一己亦无所谓失败。
作者高度认可这些说法,并且身体力行,其学术研究,不务空言,言必有得,往往能够从文献的细枝末节中发现历史的某些真相。而其对当下学子攻读博士学位的目的,也提出自己的看法:
通过三年的专业学习,我们的学生真正了解到中国文化的博大精深,无论从事什么工作,都会有益处。开卷有益,没有白费的工夫。重要的是要阅读,要有积累,不能有太强的功利目的。
学术不仅不是追求世俗利益的工具,甚至学术本身并不带有目的,是无用之用。
再次,维护学术的尊严要求学术研究者能够做融通的学问。钱穆在《中国文化与中国文学》中说:“欲求了解某一民族之文学特性,必于其文化之全体系中求之。”学术如果格局太小,很容易造成盲人摸象的局限。只有将局部放到整体中考察,才能真正发现局部的特征与意义。作者接受众多名师的亲炙,提出学术不能流于琐碎饤饾,支离破碎。其认为学术研究中的文学研究应该遵循刘知几《史通》中提出的才、学、识三者并存的原则,并阐释说:“才就是艺术感受,学就是文献基础,而识则是理论素养。”而当下有些研究,“仅就某一点而言,似乎有一得之见,但是,倘若通盘考察,就不是那么回事了”。(《好诗不过近人情》)这样的研究,是不足为观的。相反,作者赞同这样的研究:“也许他们所研究的对象可能是一个很小的题目,但是在这课题的背后,你却感受到坚实厚重的学术支撑。”(《好诗不过近人情》)这些观点,正是师长们对作者耳提面命的结果。罗宗强先生教导说:“工夫要扎实,但不要钻牛角尖……思想还是开阔些好。”(《从师记》)姜亮夫先生在古籍整理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说:“不要培养电线杆子式的专家,而是粗通中国文化的学人。”(《从师记》)在“最后最高要求”中提出:“培养自己‘普照’整个专业与中国全部文化史的能力”“不做支离破碎的学问。”(《记忆中的水木清华》)曹道衡先生起草的《先秦两汉文学博士生培养计划》提出:“应强调史料和作品本身,坚决反对空谈、人云亦云及发奇谈怪论。”(《从师记》)作者就硕士论文求教于魏隐儒先生,得到的答复是不赞成写空洞的诗文评类的文章。傅璇琮先生提出:
学术著作,包括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应该似一级一级的楼梯,要扎实,便于扶着向上,使人能“更上一层楼”,以便“欲穷千里目”,而绝不能是用花纸包扎的虚阶,看起来颇能目迷五色,但一踏上,就会使人跌下,害人不浅。(《斯人已逝,德音未远》)
受到众前辈的影响,作者也特别重视学术中研究资料的编纂,也多次介绍前辈学人在这方面的贡献,又现身说法,启人深思。
学术之外,《从师记》这部书带给我的感动,是作者与众师长之间的情感。毫无疑问,作者对书中所介绍的师长怀有深深的感激,在《引言》中,作者写道:
在我过去四十多年的求学经历中,老师们的影响既广且深……我很景仰他们,也很感念他们,很希望有更多机会将这种感念之情表而彰之。
将众多师长的人格风范与学术成就记录下来本身就是情感的表达。而且,读者很容易发现,作者在很多篇章中都使用“感念”“感佩”这样的字眼,看得出作者是一位很容易动情的人。他在昆明偶遇魏隐儒先生时,表现得“喜出望外”(《“小室无忧”》),对于王继权先生的帮助,作者心存感激,“小子何德何能,竟能得到王老师常年的垂青,实属不易。”(《来谕惓惓,亲如促叙》)然而,我们又很容易注意到,作者在表达情感时却并不热烈,而是点到即止。
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众师长的表现中。姜亮夫先生对清华大学及清华导师有深厚的感情,因为作者来自于清华,特意将其召至家中长谈。姜亮夫先生深情回忆在清华的学习与生活,言语中充满无限怀念与感激,“姜老经常感叹说自己曾在多所大学任教,再也没有遇到清华这样的好学校了”(《记忆中的水木清华》)。然而,姜亮夫先生直接的抒情并不太多,谈得更多的还是清华导师的学术与对其教导的经历。
我想,这大概就是学者表达情感的方式,深沉而内敛。作者报考曹道衡先生的博士,是通过傅璇琮先生介绍的。曹道衡先生在病榻前告诉作者,他无意中翻出了当年傅璇琮先生当年的推荐信,并说出院后找来送给作者作纪念,后因曹先生去世而未能如愿。这是一件非常小的事,但从这件事中我们看到曹先生与作者情感之细腻,以及对于师生、同道间情谊的珍视。作者与众师友的交往,因学术而结缘,其淡如水,而这也正是众师友平时待人接物的态度。傅璇琮先生嘉惠学林,助人无数,在学界影响甚大,然而其八十岁大寿的庆祝场面冷清异常,因为傅先生事先约法三章,不允许大事铺张,这正是本色学者的处世之道。
作者笔下的师长及作者自己,往往将对自己帮助与教导的母校、师长的感激当成自己宝贵的人生财富,将之作为一种精神传递给后人。姜亮夫先生曾很庄重地对刘跃进先生等人说:“清华导师也是你们的祖师,要不辱使命。”对学校的热爱、对老师的尊重与回报,最重要的,不是口头的称颂,也不是平日里的嘘寒问暖,而是将学校与老师的良好的风气传承下来,发扬光大,影响一代代学子,斯文不坠。有感于此,作者自己对教师这个职业也有明确的要求:“如今,我也是一名老师,也要像王老师那样,努力工作,培养学生,多出成果,这也许是对王老师的最好回报。”(《来谕惓惓,亲如促叙》)事实上,除此之外,作者还利用社科院文研所的平台及个人的影响力将年轻的学者组织起来举办读书会等活动,指导年轻学者,促进学术的繁荣。作者认为:“我现在依然持有这样的看法,一个年轻学者,能够得到前辈的扶持,确实会影响一生。”至于这本《从师记》,更是将师长所授与自己的心得毫无保留地贡献给学界,嘉惠学林,功莫大焉。我想,作者是将自己对师长的感激转化成了另一种形式,变成了指导、提携后进的动力。学术人的温情,大概就是通过这样的方式一代一代传递着吧。
作者在《记忆中的水木清华》中写道 :
水有源,树有根。一个人能走多远,要看他与谁同行;一个人有多优秀,要看他有谁指点;一个人有多成功,要看他有谁相伴。
《从师记》这部书,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指点、陪伴我们这些后学在学术道路上前行的无声导师,也是直观展现学术的尊严与温情的舞台。我们感动于刘跃进先生勤勉好学的精神,羡慕其受教于众多饱学之士,更感激其金针度人。薪火相传,此之谓欤?
(作者系文学博士,南通大学文学院教授, 南通大学诗学研究中心主任。)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专家解读******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
专家:发生纠纷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 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则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
● 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上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一旦发生侵权纠纷,被偷拍者可以追究网络平台的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王意天
近日,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相关报道多次冲上热搜榜。
1月12日,上海静安警方发布通报,11日4时许接报南京西路一商务楼门口有人被打。经查,王某某等人误以为在路边候车的陈某某对其拍照,遂要求陈某某不要拍摄,陈某某称未拍摄,双方发生争吵。王某某等人对陈某某进行殴打。经司法鉴定,陈某某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随后,有媒体证实打人者为知名公众人物王某某。
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多位专家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中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遇到未经允许的拍摄行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而不是依靠暴力。
偷拍行为屡见不鲜
隐私权边界须界定
记者注意到,王某某打人事件曝光后,网上有不同的声音:有网友猜测,拍照的说不定是狗仔,狗仔盯着拍照很烦人,活该挨打;也有网友认为,王某某是公众人物,哪怕当时真被拍了,也应该有被拍的容忍度。
实际上,公众人物、艺人等因被拍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同样在1月12日,博主刘某某在其社交平台晒出了王姓知名艺人的视频,并发文“这回被他发现了,对不住了,下回我会藏好点”。后续两人发生纠纷,刘某某称自己险些被打。事情一出即登上热搜榜,引来网友热议。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公众人物、艺人的生活越发透明,一些粉丝也热衷于挖掘他们幕后的点滴生活。无论是在机场,还是在逛街吃饭,公众人物、艺人的周围总会时不时亮起闪光灯。甚至有粉丝潜入到公众人物、艺人居住的小区,偷拍其生活照,严重影响公众人物、艺人的正常生活。
那么,到底能不能“随手拍”公众人物、艺人?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边界是否与普通人不同呢?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随手拍’是否侵权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说,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这种情况下的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非公共场合,则偷拍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的行为。
公众人物、艺人一旦发现自己被偷拍时,往往会采取行动制止粉丝、狗仔的拍摄行为,并要求其删除拍摄的照片。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分析说,从法律上讲,公众人物、艺人与普通人法律地位相同,同样有权禁止他人偷拍。但最终应以偷拍者用途判断,若偷拍之后纯粹用于个人欣赏或是在家庭、朋友小范围内传播,被偷拍人难以知晓,无须承担侵权责任;若是将照片公开或是用于商业目的,甚至用于不当场合且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段英子说,由于公众人物、艺人工作和生活的性质比较特殊,并且要考虑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等因素,学理观点和司法裁判观点通常都认为公众人物、艺人对自己的一些权利内容受到损害应该有一定的容忍度。至于“容忍度”的边界问题,需要考虑社会普遍公认的道德标准,即不能无底线地损害其基本的人格权。
如果被发现偷拍,公众人物、艺人该如何制止呢?
段英子说,偷拍、街拍纠纷一般都在现场发生,难以照本宣科地建议被侵权者向法院寻求救济,如果采取私力救济,双方也应当友好沟通,控制好“度”,避免纠纷升级。
街拍暗含法律风险
随意拍摄可能侵权
在生活中,不仅仅是明星大腕,人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当下街拍流行,“摄影师”只需拉近镜头,按下快门,一张人物特写的街拍就完成了。其中,很多照片并未经过被拍摄者的同意,其肖像就被定格在照片中,随后被上传到网上。
甚至有人假借街拍之名,行不法之实。去年1月,四川成都一男子在公共厕所对女性进行偷拍,被周围热心市民发现并当场制伏。经民警询问,该男子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最终被行政拘留5日。
冯晓青说,偷拍毫无疑问属于违法行为,无论是民法典中对隐私权的保护,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未经允许偷拍他人,甚至将偷拍获得的照片进行扩散,都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表现。我国刑法还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其中,窃照(即偷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论是街拍还是偷拍,如果是对人物肖像的拍摄,都会涉及被拍摄者的肖像权。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作品权利人(就街拍的情形而言通常是指摄影者)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段英子说。
段英子进一步分析说,如果拍摄的内容或者拍摄手法比较特殊,例如拍摄他人在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的私密活动,拍摄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等,根据民法典规定,可能侵犯被拍摄者的隐私权。比较恶劣的行为,还有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触犯刑法。
“在未经被拍摄者允许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拍摄,更不能随意发布,因为偷拍行为通常侵犯了被拍摄者的生活安宁权以及肖像权。”赵占领说,如使用目的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拍摄了他人的肖像,但未把他人肖像作为画面主体进行展示,未暴露他人隐私的,不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
未经允许传播照片
平台可被追究责任
在拍摄过程中,一些“摄影师”喜欢将人们最真实、最自然的状态记录下来,而要展现这种状态的前提,则需要被拍摄者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被拍摄,由此产生了特有的街拍分支,但拍摄过程中也可能产生各种误会。
来自上海市徐汇区的摄影爱好者小曾回忆说,有一次拍摄一位小吃摊老板认真工作的样子,对方发现他在拍照后,急忙收拾摊位,头也不回地跑掉了,正在制作的食物也都被打翻在地。事后小曾找到这位摊主,表示自己只是觉得画面很美,就给拍了下来,而摊主则以为小曾是执法人员,要拍照留证扣留摊位,这才产生了误会。
“后来,我每次拍摄前,都会征求被拍摄者的同意。”小曾说。
江苏省无锡市居民小李向记者介绍了她的“遭遇”:去年4月,她在刷朋友圈时发现自己的照片成了别人的头像,并且连自己走路时的照片也被人发到了聊天交友网站中。这让她十分吃惊和气愤。
后来追根溯源才得知,小李和朋友去年3月份外出游玩时,朋友在小李不注意时拍摄了这组照片,事后将照片上传到个人社交平台,没想到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了。尽管朋友第一时间删除了这些照片,但这些照片还是在网络上流传开了。
冯晓青告诉记者,街拍照片需要区分是否将照片公开,未经公开的收藏、欣赏行为并不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从社会层面也不会对被拍摄者产生不良影响。而照片一经公开,则要根据传播范围、影响程度等确定侵权程度。
赵占领说,偷拍、街拍者发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的照片即便原本作为收藏之用,但如果被其他人二次传播,对被拍摄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偷拍、街拍者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发现被拍后,被拍摄者要求删除图片或者视频,就是在明确表达其不同意自己的肖像被公开或制作,是以私力救济的方式要求拍摄者停止侵害自身权益。拍摄者最好配合删除,否则权利人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要求拍摄者承担民事责任。”段英子说。
那么,怎样的“随手拍”、街拍才是正确的拍摄方式呢?
“有些拍摄者可能有一个认识误区,觉得在公共场合拍摄或者发布的时候不营利就可以了,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拍摄还是后续的使用、发布等行为,都需要得到被拍摄者的同意,否则就有可能侵犯其肖像权。”段英子说。
对于未经允许的偷拍、街拍照片在网络平台上广泛传播,平台又该采取何种措施?
冯晓青说,发布者肯定应当承担责任,平台与发布者之间有相关协议,但协议对第三方被偷拍者无约束力,且合同具有相对性,一旦发生侵权问题,平台不能推卸责任,被偷拍者可以追究平台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民法典较以前的民法通则而言,对肖像权等人格权已经作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如民法通则主要强调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民法典不再区分拍摄者的目的是否是营利,这是一种对民事主体的肖像权更为周到的保护。”段英子提醒说,拍摄也要依法而为。
漫画/高岳